• 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
  •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2-10 阅读: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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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
      南城县民政局(民间组织)
      地址:南城县建昌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0794-7254238

    申办条件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