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待抚恤工作服务指南
  •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2-10 阅读: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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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烈士审批工作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凡我省公民、在我省辖区内牺牲的外省公民和人民解放军(含武警、边防、消防民警等)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

    政策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

    申办条件: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申办程序:

    1.牺牲者家属或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或死者牺牲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以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牺牲者家属或单位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省民政厅接到省人民政府批转来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后,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报批材料:

    1.牺牲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3.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等单位证明;

    4.两名以上现场见证人的证明;

    5.刑事命案的,须公安部门对罪犯的审讯笔录、法院判决书,死者立功证明等;

    6.追认烈士的,须提供档案记载等历史佐证材料;

    7.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书面请示;

    8.与批烈有关的其他材料。

    牺牲者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1.有提供真实情况和协助调查的义务。

    2.对不予批准的审批结果,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审批革命烈士申办程序流程图

    处室名称:省民政厅优抚处

    咨询电话:0791-86274842

    江西省伤残人员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1.残疾军人;

    2.伤残人民警察;

    3.伤残国家公务员;

    4.伤残民兵民工。

    服务内容:

    1.制定伤残抚恤实施政策法规;

    2.指导伤残抚恤政策法规的落实;

    3.审批伤残人员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

    4.规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5.办理伤残人员伤残辅助器械配置;

    6.纠正伤残抚恤违法违纪现象。

    主要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413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3.《江西省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辅助器械修配管理规定》(赣民发〔199717号)

    办事原则:

    1.三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级会审,即:县(市、区)审查,设区市审核,省民政厅审批。

    2.对号入座的原则。即:依据伤残抚恤政策法规行政,按照伤残抚恤规定办事。

    3.政务公开的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事。

    评残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申办规定:

    1.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3.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自设区市审核上报到省民政厅的评残(调级)材料,符合要求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评残(调级)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评残(调级)等必备材料及要求:

    应具备的材料:

    (一)新评残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

    2.医疗终结时的原始医疗资料(指档案中保存的负伤当时的文字记载或治疗医院的原始病历)(复印件需当时治疗医院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出院小结以及其它有关残疾的原始证据,或个人保存出具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医疗证明);

    3《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4.《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5.公示情况报告;

    6.因公负伤时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

    7.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三张贴《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张贴证件);

    8.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9.退役军人评残须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对受伤经过的证明;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评残须所在(县级以上)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正式函件;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评残须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政法机关证明。所有证明材料或函件内容除了证明人员身份和受伤经过外,还必须明确受伤性质。

    国家公务员和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评残,还须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对其负伤时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和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须同时附公安机关对其负伤时的警衔等级证明)。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评残须附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二)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申请。主要说明原残情与现残情的变化情况(必须是原评残部位残情加重并达到上一个残疾等级的条件);

    2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局的正式函件(包括基本情况,原残疾情形和残情变化情况);

    4《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5.公示情况报告;

    6.《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7.原残疾证;

    8.原《残疾人员登记卡》(一份)。

    (三)补(换)残疾证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主要说明证件破损原因,证件遗失时间、地点、原因、个人责任及今后态度。补证申请人须在三个月内经寻找无果后方能提出申请;

    2.《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申报表》(一份);

    3.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4.残疾证遗失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并将声明作废的“遗失启事”剪贴在《遗失(损坏)补发残疾证件申报表》中,残疾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的,要交破损的残疾人员证。

    (四)户籍变动迁入(出)落户应具备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县(市、区)民政局对迁入(出)落户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3.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4.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复印件)(其中因公一至四级和精神残疾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还需附省安置办的接收安置通知书);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退役登记表(复印件);

    7.迁出人员原《残疾人员登记卡》(一份),迁入人员《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8.原残疾证;

    9.迁入人员的优抚对象档案详细信息表。

    江西省退役军人、公务员、

    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调整流程图


    江西省修配伤残辅助器械流程图

    江西省补办伤残证件、残疾军人迁入流程图

    伤残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属迁入的提交退役转业证件复印件及有关档案材料)(属证件丢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发布遗失声明,半年后再提出申办新证)。


    江西省民政厅优抚处

    咨询电话:0791-86227113

    抚恤补助工作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1.残疾军人;

    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伤残人民警察;

    4.伤残民兵民工;

    5.革命烈士遗属;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7.病故军人遗属;

    8.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红军失散人员;

    10.在乡老复员军人;

    1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2.参战参试退役士兵。

    服务内容:

    1.制定抚恤补助政策法规;

    2.指导抚恤补助政策标准检查督促落实;

    3.核定下达优抚事业经费;

    4、纠正违规违纪现象。

    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3.《关于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00号)

    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抚恤补助工作统一由享受抚恤补助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省、市民政部门负责督导。

    2.动态管理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对象每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一次,第二年年初上报省民政厅。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抚恤补助标准公开,对象审批程序公正公平。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悬挂抚恤补助现行标准公示牌

    4.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抚恤补助、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定期抚恤的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

    2.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

    3.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遗属(符合条件123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因病死亡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遗属(符合条件123的,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二、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红军失散人员;

    3.在乡老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死亡,其配偶生活困难的按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三、生活补助对象:

    1954111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它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四、一次性抚恤的对象: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残疾抚恤的对象:

    经省民政厅审批,获得残疾证的人员。

    抚恤补助审批及领取程序:

    一、定期抚恤

    1.申请。由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对象,写出申请报告,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

    2.审查。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条件的,即填写申请表,报县、市民政局审核;

    3.审核。每年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对享受定期抚恤对象人数进行审核,核准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4.领取。凡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条件的对象,经省厅批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本人《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并开设银行个人账户,按期发放抚恤金。

    二、定期定量补助

    1.申请。由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对象,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证明本人入伍时间、在何部队任职情况和复员退伍时间,并附复员退伍证等原始证明材料,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还须提交服役期间医疗诊断证明或原始病历,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

    2.审查。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即填写申请表,报县、市民政局审核;

    3.审核。每年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人数进行审核,核准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4.领取。凡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对象,经省厅批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本人《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并开设银行个人账户,按期发放补助金。

    三、生活补助

    1,申请。由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对象,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可证明本人入伍时间、退伍时间及参战经历的有关原始证明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

    2.审查。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申请报告对申请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即填写审核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

    3.审核。经县(市、区)民政局对其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意见审核批准后,上报省民政厅;

    4.领取。凡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退役士兵。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并为其开设个人帐户,按期发放。

    四、一次性抚恤

    享受一次性抚恤的对象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部队团以上单位颁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并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五、伤残抚恤

    1.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凭军队发给的《残疾军人证》,到安置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

    2.其他享受伤残抚恤的对象凭省民政厅发给的《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

    时限要求:

    1、残疾抚恤金按半年发放,其他对象的抚恤补助城镇籍按月发放,农村籍按季发放。

    2、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残疾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残疾抚恤金,经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审核迁入后,迁入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的1月起按规定负责发放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残疾抚恤金。

    中止、取消、恢复抚恤待遇流程图


    县级民政部门中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